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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时刻!想真正了解安全事故,只看这一篇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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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3 09:4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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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在天津港发生大爆炸的那个盛夏之夜,世界在慌乱中恢复矜持,以为棘手的事情在别的时间做会更容易一些。然而,在今天这个步入深秋的日子,人们再也无法掩饰一个真相:
安全事故的棘手程度并不会自动减弱,今天我们认真对待,明天它依旧会棘手!

安全事故类型

1、生产安全事故
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火灾安全事故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事故。火灾是最经常、最普遍地威胁公众安全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安全事故之一。

3、交通安全事故
是指运输工具在操作过程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可能是由特定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能是由地震、台风、雷击等不可抗拒因素所造成的。

安全事故原因

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火灾、灼烫、淹溺、高处坠落、坍塌、冒顶、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一般事故又可以分为:
①一般事故A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一般事故B级。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一般事故C级。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事故上报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5、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6、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法律责任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则对该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5、其他处罚规定

1)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2)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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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9 15:4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只有加大对安全方面的要求,才会将安全制度逐步落实下去。
发表于 2018-9-10 09: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海之月 发表于 2018-5-19 15:40
政府只有加大对安全方面的要求,才会将安全制度逐步落实下去。

中国人的天性中还有一个“上有对策,下有对策”呢,所以,不是所有事故都上报的,有些企业对于一些小的安全事故采取隐瞒不报的做法,一般私下处理了事,这样的事例很多。
发表于 2018-9-10 09:28:03 | 显示全部楼层
讲解的很详细。我司安环部也曾有类似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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