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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监委更新低碳产品认证机构审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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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0 17:4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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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168号)的有关规定,认监委对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审批相关要求进行了更新,现予发布。国家认监委2013年第23号公告同时废止。

低碳产品认证机构审批要求

一、从事低碳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认证机构基本要求。

二、相应产品认证活动的实施应符合《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GB/T 27065-2004》的要求。

三、认证机构应具备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相关技术能力,具体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温室气体核查国际或国家资质,如CDMDOE(清洁发展机制指定经营实体)资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机构等;

2、从事组织温室气体核查、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审定和(或)核查、产品碳足迹、产品碳标签有关工作3年以上且已开展了不少于20个审定和(或)核查、认证项目;

3、参与国家低碳产品认证相关国家标准、认证技术规范或实施规则的制定工作,或自行根据需求开发运行了具有市场接受度的低碳认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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