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一轮机构改革以来,我国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深刻变革,产品质量监管内容、监管对象、监管模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两规章已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亟需进行整合修订。
主要制度和内容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结构上采用了分章编排的方式,共八章六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从第一条到第十一条,对立法的依据和原则,监督抽查的定义范围,分类实施,分工,抽查产品,抽查费用,相关市场主体的配合义务,不得重复抽查,抽查依据,信息公布等做出了规定。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从第十二条到第十六条,主要规定了抽查计划的制定方式,抽查方案的内容,机构确定方式,双随机机制和合同签订。
第三章抽样。从第十七条到第二十八条,主要规定了抽检分离的实现方式,过程记录,抽样人员,抽样的实施,样品的抽取,样品的获取方式,防拆封措施,抽样文书,无法抽样的情形,样品的运输,拒绝监督抽查的认定,企业标准的提供等内容。
第四章检验。从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四条,主要规定了样品接收,样品核查,检验过程,检验报告出具,检验结果报送,样品的处理等内容。
第五章异议复检。从第三十五条到第三十八条,对结果告知,异议申请,异议处理,复检做出了规定。
第六章结果处理。从第三十九条到第五十条,主要规定了发布结果,不合格产品处理,辖区内下架,生产者整改,整改复查,逾期未改正公告,召开质量分析会,同级通报,移送通报,宣传曝光,失信惩戒,抽查数据分析等内容。
第七章法律责任。从第五十一条到第六十条。主要规定了拒检和未如实提供材料的法律责任,更换样品的法律责任,未提供标准的法律责任,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质量责任,未停止生产销售的法律责任,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的法律责任,违规抽样的法律责任,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参与抽查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从第六十一条到第六十五条。主要规定了文书保存时限,解释权,名词解释,特殊说明,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