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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工”严重违纪也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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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 11:4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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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张先生开了一家国际货运公司。公司的前台接待员沈小姐,经常迟到早退、做事拖拉,张先生对她很不满意。两个月前,公司与沈小姐订立的一年期合同到期,张先生原本准备不再与她续约,但沈小姐突然拿出了医院出具的怀孕诊断书,以致张先生不得不顺延她的劳动合同。这之后,沈小姐常常以身体疲劳、去医院产检、单位辐射大对胎儿不好为由,提早下班或连续几天不来上班,也不按规定提交请假单、病假单、当日医院产检证明等。针对她的违规行为,人事多次通过电话和书面形式将公司的规章制度特别是请假规定告知沈小姐,告诉她有病可以休息,但应按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而她非但不改正,反而更加肆无忌惮,并在一次和人事的电话中愤怒地说道:“我就是不来上班,你们能拿我怎么着?我现在怀有身孕,你们辞不掉我的。”
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连续旷工达3天,或累计旷工达5天的,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将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员工考勤记录表显示,两个月中沈小姐无故旷工累计达15天,张先生据此认定她已严重违纪,经通知工会后,通过快递公司向其送达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沈小姐收到通知书后,随即赴公司要求其收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恢复双方劳动关系,但张先生没有同意她的要求。于是,沈小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是她的请求未获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案情分析】本案的焦点是公司可否以严重违纪为由与怀孕的沈小姐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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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 11:5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三期女工”严重违纪也可解除劳动合同。
发表于 2012-12-2 11:5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解除劳动合同
发表于 2012-12-2 12: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管人事这方面 工作,直接开除就好,申诉也不会得到支持了。
发表于 2012-12-2 12:53: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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