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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山核桃 于 2013-7-4 21:22 编辑
1 目的 对公司在环境综合治理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能够控制和能够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价,确保重要环境因素能得到控制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环境综合治理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的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 3 职责 3.1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环境因素的排查; 3.2 体系办负责环境因素的汇总及重要环境因素汇总工作;
3.3 研发中心负责新品开发的环境因素识别; 3.4 行政部负责工程施工分包方现场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因素
3.5 管代负责审批评价出的《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4 工作程序 4.1 环境因素识别 4.1.1 识别环境因素时应考虑过去、现在、将来三种时态,正常、异常、紧急三种状态和八个方面: 4.1.1.1 三种时态 a 过去:过去发生的但环境影响遗留至现在的环境因素。 b 现在:现场的、现在正在发生着环境影响的环境因素。 c 将来:公司在计划中或设备设施在使用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因素。 4.1.1.2 三种状态: a 正常状态:指日常的办公、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环境因素。 b 异常状态:指非日常但可预见的活动中产生的环境因素。 c 紧急状态:不可预见何时发生且可能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如,火灾、爆炸等。 4.1.1.3 八个方面: 气体排放、废水排放、向土地排放、原材料和自然资源的使用、能源使用、能量释放(如噪声)、废弃物和物理属性(如大小、形状、颜色、外观等)。 4.1.2 识别能够控制和能够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 能够控制的环境因素是指在公司自身的办公、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环境因素;能够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是指公司的工程施工分包方、安装分包方、设备材料运输方等相关方在为公司提供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因素。 4.1.3 识别方法 公司采用现场调查、面谈和询问等方法来识别环境因素。
4.3.1 体系办对重要环境因素的评价采用是非判断法,判断依据见(5.3.3)重要环境因素评价准则,
体系办依据《环境因素汇总评价表》中的环境因素,对照重要环境因素评价准则,与准则中相应条款相吻合的均视为重要环境因素,除此之外的环境因素可视为一般环境因素。 4.3.2 公司在设立重要环境因素评价准则时应考虑: 4.3.2.1 影响范围 4。3.2.2 影响程度 4。3.2.3 法律法规符合性 4.3.2.4 关注程度 4.3.2.5 能源的消耗量 4.3.2.6 可节约程度 4.3.3 重要环境因素评价准则 A 现场管理状况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因素; B 污染物排放超过或可能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环境因素; C 涉及到全球环境问题的环境因素; D 涉及地区性突出的环境问题的环境因素; E 化学品涉及的相关环境因素; F 消耗量大的能源资源消耗类环境因素; G 有较大节约潜力的原辅材料消耗类的环境因素; H 一旦发生时可能引起重大环境事故或影响的环境因素; I 相关方有合理抱怨的环境因素; J 产生危险废弃物的环境因素。 4.3.4 安全管理部根据评价结果,编制公司《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并上报管理者代表批准。 4.3.5 各部门和项目部对照公司《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填写本部门本项目部的《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4.4 更新 4.4.1 为保持信息的有效性,安全管理部每年年初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司已识别出的的环境因素进行重新确认、评价、如有变化予以更新。 4.4.2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安全管理部应及时组织与下列活动有关的人员进行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和更新。对环境因素的重新识别、评价按上述相关步骤进行。 4.4.2.1 当公司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发生变化时 4。4.2.2 当活动、产品、服务发生较大变化时。 当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发生较大变更时。 4.4.2.4 内审、外审、管理评审的要求。 4.4.2.5 主要原辅材料发生较大变化。 4.4.2.6 当相关方有合理抱怨或要求时。 4.4.2.7 设备设施发生较大变化。 4.4.2.8 其他情况需要时。 5 相关文件 5.2 《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控制程序》。 6 记录 6.1 《环境因素识别记录表》 6.2 《环境因素汇总评价表》 6.3 《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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