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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4001认证审核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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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19:4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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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聚会:

一、目的不同:
1、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
1)了解受审核方环境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
1.1对受审核方环境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初步审查;
1.2对受审核方环境管理体系实施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1.3了解受审核方现场管理情况,如管理权限、地域范围、活动领域等,从而确定审核范围。
2)确定第二阶段审核的可行性:
2.1确定受审核方重要环境因素识别是否充分与正确;
2.2确定受审核方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识别的充分性,并确定受审核方满足以上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能力;
2.3从以上二个方面来判断第二阶段审核的可行性。
3)确定第二阶段审核的重点:了解受审核方环境管理体系的控制重点,从而确定第二阶段审核重点,为第二阶段审核策划提供依据。
2、第二阶段审核目的:
1)判断受审核方环境管理体系是否:
1.1符合GB/T24001-2004标准要求;
1.2得到了有效实施与保持;
1.3形成了一套自我完善机制。
2)通过第二阶段审核,审核组对受审核方环境管理体系能否通过现场审核做出结论,从而决定是否向认证机构推荐颁发认证证书。
 楼主| 发表于 2013-10-30 19:48:56 | 显示全部楼层
二、要求不同:

1、第一阶段审核的要求:

1)审核组长负责并参与第一阶段审核,了解受审核方环境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为实施第二阶段审核做准备;

2)第一阶段审核不必对GB/T24001-2004标准所有要素的审核,而是有侧重点的审核,在有限的时间详细审核侧重的要素和活动;
3)在第一阶段审核中发现并确定不符合,开出问题清单,要求受审核方纠正问题清单上的不符合(也可开出不符合项报告,要求受审核方对开的不符合项报告采取纠正措施,并在第二阶段审核时再次确认这些纠正措施的有效性。),在第二阶段审核时确认这些不符合是否得到纠正;

4)在第一阶段审核完成后,审核组长应编制形成审核报告;

5)在以下特定情况,第一阶段审核可不进行现场审核:a受审核方组织规模及现场很小,且环境因素简单、明确;b审核组长对受审核方的现场及环境因素与影响十分了解,认为受审核方具备认证审核的条件,如复评审核;c审核组有充分的资源保证,受审核方能充分配合审核组的审核工作,能确保一个阶段的审核完全满足审核准则的所有要求。

 楼主| 发表于 2013-10-30 19:51:09 | 显示全部楼层
2、第二阶段审核:

1)审核组长负责并参与第二阶段审核,对受审核方的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情况进行评价,做出能否通过现场审核的结论,最终是否向认证机构推荐颁发认证证书;

2)第二阶段审核应对GB/T24001-2004标准所有要素进行审核,判断受审核方环境管理体系的符合性、有效性,是否推荐认证注册;
3)在第二阶段审核中发现并确定不符合,开具书面不符合项报告,要求受审核方对以上开具的书面不符合报告采取纠正措施;

4)在第二阶段审核完成后,审核组综合审核目的和所有审核发现后得出推荐通过、有条件通过或不推荐通过的现场审核结论,审核组长应编制审核报告;

5)由审核组长对受审核方针对书面不符合项报告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6)第二阶段审核时,如果发现有严重不符合,应适当增加现场审核样本量,扩大抽样审核范围,审核组通过样本审核结果,综合判断所有现场的实施有效性。

 楼主| 发表于 2013-10-30 19:52: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审核内容不同:

1、第一阶段审核的审核内容:

4.4.1能否获得必要的资源,相关人员的作用、职责和权限是否得到规定;

4.2环境方针是否形成文件,是否符合GB/24001-2004标准要求;

4.3.1环境因素识别是否充分、正确,重要环境因素是否得到识别和控制;

4.3.2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是否识别充分;

4.3.3环境目标和指标是否形成文件,是否符合环境方针,是否包括对污染预防、持续改进和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是否制定用于实现环境目标和指标的方案;

4.4.6是否制定与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运行控制程序,程序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4.4.7是否识别紧急情况和事故,是否针对这些情况制定了应急准备和响应的计划和程序,规定是否合理;

4.5.1是否编制监测和测量程序,程序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4.5.5是否按规定的内审方案和程序实施了内审;

4.6是否进行了管理评审活动。


监督审核的目的
验证获得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满足标准的要求,或考察组织运行引起的环境管理体系的变化是否符合认证要求,以决定是否批准保持认证证书或变更认证范围。

 楼主| 发表于 2013-10-30 19:55:04 | 显示全部楼层
监督审核的要求
1.在证书有效期内实施定期监督审核,对初次通过认证的组织首次监督审核应在获得认证注册后6—8个月内进行,以后监督审核间隔不超过12个月,遇相关方严重投诉或者出现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或受审核方环境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认证机构有权追加监督审核频次。
2.每次监督审核应派出正式审核组按初次认证审核时的程序进行,但人日数一般为初次现场审核的1/3,特殊情况需增加审核人日数的,按实际审核天数计算。审核组不能由实习审核员单独组成,审核组中必须有熟悉该专业的人员。
3.监督审核可采用抽样的方式进行。如获证组织分布于几个不同现场或组织内部不同场所,每次审核可针对不同情况进行抽样,但应确保在3年中覆盖全部现场或场所,但每次均应涉及最高管理层和体系维护部门。
4.每次监督审核可能涉及部分的或全面的环境管理体系要素,但每次各个要素的审核应有所侧重,同时应复查初次现场审核或上次监督审核遗留问题、不符合纠正预防措施实施情况、以及证书的标志是否按规定使用。
5.较之初次审核,监督审核的要求不仅不应该放松,反而应适度从严,发现了与上次审核相同的问题应考虑不符合性质的升级,以督促受审核方持续改进。
6.监督审核中,审核组仍应使用审核检查表,按审核计划进行,并做好审核记录,审核之后向委托方交监督审核报告,作为保持认证评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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